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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有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2017-02-27     浏览次数:次     来源:办公室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 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三) 负责汇总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总体运行情况,研判相关趋势;组织拟订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制度建设;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及改革配套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负责拟订市管价格和收费政策;负责监督检查价格、收费政策的执行并依法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警、发布;负责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承担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及按权限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所属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按规定权限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四) 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 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节的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国家、省及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开发策划重大项目,推进重大项目产业化。安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核准、组织申报重大外资项目、大额用汇投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落实国家和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推动全市服务业发展;拟订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重点产业园区发展战略、规划,统筹推进产业园区建设;推进参与“一带一路”和“龙江丝路带”建设。承担全市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七) 负责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城镇化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完善空间规划体系。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拟订城镇化专项资金使用和安排意见。组织拟订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及老工业基地振兴、哈尔滨经济区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八)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市级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相关工作;落实国家节能审查制度,对事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及市本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并协调实施,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度,推动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推动全市经济绿色低碳发展。

(十一) 起草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平台。

(十二)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制定全市中长期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规划,负责能源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它行业规划的衔接平衡;按规定权限,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业管理;负责能源行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重大示范工程;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保障、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十四)承担市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清洁汽车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推进“龙江丝路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及信息安全、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有关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的相关工作。承担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核;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组织落实法制机关建设及依法治市工作。组织落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协调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相关工作;负责内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核、申报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与其合署)

监测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开展宏观调控政策评估;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并指导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复和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工作;负责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对业务处室审查项目工作进行督办;负责权限内价费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及运行趋势,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全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安排国家、省拨款的建设项目,安排市本级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推荐全市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

(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丝路带建设处)

综合分析我市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研究协调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向国家、省提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规定权限核准、组织申报外商投资项目、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组织拟订全市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推进“龙江丝路带”建设相关规划、政策,统筹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相关领域重大项目的谋划、储备管理,协调推动相关重大项目建设;承担全市推进“龙江丝路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资源环境与地区处(市节能监察局)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提出落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市本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并协调实施,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度,推动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推动全市经济绿色低碳发展。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组织)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全市土地利用规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衔接平衡地震、土地、测绘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地区经济协作;负责审核环境综合整洽、环保基础设施项目。

承担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振兴发展处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东北振兴重大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市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重大问题;提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并协调实施;组织推进、落实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老工业基地相关领域改革试点、深哈合作等相关工作;承担与国家相关负责东北振兴工作部门的联系工作。承担市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气象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和政府投资项目,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提出市本级财力农业资金投资计划安排意见;组织拟订推进西部开发(哈尔滨部分)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重大项目而已等建议并协调实施。

(十一)能源交通处(管道保护处)

承担市清洁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研究能源、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编制能源、交通运输相关规划;提出能源、交通运输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布局建议,负责权限内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审查意见;综合协调能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有关重大问题。承担市清洁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主管全市石油长输油管道(厂区外)保护工作。

(十二)工业与高技术处

综合分析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统筹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组织实施相关产业重大工程;优化配置园区发展资金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国家级开发区及城区重点产业园区(含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园区)建设的推进、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三)城镇化建设推进处(城镇化综合协调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镇化建设的统筹协调与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编制城镇化总体规划;负责对各区、县(市)城镇化规划(含项目规划)的初审;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检查考核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城镇化专项资金管理,提出使用和安排意见;负责城乡一体化相关工作。承担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市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五年规划;组织申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监督全市市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编制实施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项目规划;负责阿城区、呼兰区、双城区及各县(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审批工作。

(十四)社会发展处

研判社会事业发展相关趋势,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人力资源开发、健康保障、生活质量、社会服务等重大问题;协调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民政、食品药品等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提出用于社会发展领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专项补助性投资意见;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提出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五)服务业与经贸处

组织研究、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申报并安排国家及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

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推进落实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拟订现代物流、粮食仓储和流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流通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安排意见;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全市粮食政策的拟订,提出全市粮食进出口计划;提出粮油等重要商品市级储备计划建议。

组织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国家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经济体制改革与财金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规划;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研究全市财政金融形势及运行状况,并提出对策和建议;研究分析全市企业债券、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方式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承担全市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辅导、培训和监管工作;研究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与制度建设;负责全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承担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职责。

(十七)收费监督检查处

负责价格执法工作制度建设;承担与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全市价格及收费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价格及收费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国家机关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负责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加强对价格监管平台的管理,负责全面加强平台制度建设,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十八)价费管理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价格及收费政策、规定;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拟订市管价格和收费政策;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编制收费目录;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和发布;提出有关价格干预措施意见报省局批准并组织实施。开展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调解工作。

(十九)成本调查监审局

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的工业品、农产品、服务价格及有关收费进行定调价格成本监审。组织实施定期成本调查和定期成本监审,提出调定价格的意见建议。组织实施专项成本调查,提出调定价格的意见建议。负责国家及省下达的农产品常规、专项、直报调查和预测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区、县(市)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指导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按规定权限承接价格认定工作和价格认定复核工作。

(二十)大项目管理处

拟定全市重点产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拟订有关促进大项目建设的政策规定;组织协调大项目实施,提出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项目会办、督办和考核;负责项目建设三级协调机制落实;负责市级项目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对外发布项目信息;组织谋划生成全市重大项目;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前期资金使用与管理。

(二十一)大项目稽察办公室

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提出稽察和监督检查改革的意见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问题。

(二十二)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年度预算单位构成

2017年纳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共7个,即: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哈尔滨市大项目对外协作服务办公室、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公室、哈尔滨市经济研究所、哈尔滨市节能中心、哈尔滨市清洁汽车管理办公室、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

四、年度预算单位人员构成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共计517人,其中: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共430人(在职人员232人、离休人员16人、退休人员182人)。哈尔滨市大项目对外协作服务办公室、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公室、哈尔滨市经济研究所、哈尔滨市节能中心、哈尔滨市清洁汽车管理办公室、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等6个下属单位共87人(在职人员51人、离休人员2人、退休人员34人)。

 

第二部分 部门收支预算表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部门收支预算表见:

附表1《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附表2《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附表3《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附表4《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附表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表1)(表2);

附表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附表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附表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安排及增减变化说明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总收入6842.93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其中:委机关收入5988.43万元,其它所属事业单位收入854.5万元。

2017年我委部门预算收入较2016年预算收入增加了863.18万元,增长了14.4%。主要是因人员工资调整、哈尔滨新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经费划入我委部门预算管理等原因。

 二、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安排

按照收支平衡原则,部门预算总支出安排6842.93万元。其中:委机关支出5988.43万元,其它事业单位支出854.5万元。全部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991.61万元,教育支出31.6万元,科学技术支出147.9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14.81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78.0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78.88万元。

三、“三公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

2017年我委部门预算共安排因公出国(境)20万元,与2016年预算安排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7年我委部门预算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公务用车运行费65.96万元(其中:下属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3.34万元,委机关车辆公用经费24.62万元和离退局级车辆公用经费18万元纳入其他交通费用列支),较2016年预算安排增加了23.47万元,增长了55.2%,主要是因在职人员车补发放标准调整及增加了离退局级车辆公用经费等原因。

3.公务接待费

2017年我委部门预算共安排公务接待费44.82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增加了17.31万元,增长了62.9%,主要原因是我委承担的项目申报等相关任务增加。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7年我委部门预算安排机关运行经费675.22万元。其中:办公费43.03万元、印刷费9.31万元、水费12.04万元、电费14.81万元、邮电费19.04万元、取暖费38.85万元、差旅费80.3万元、维修(护)费9.95万元、会议费9.61万元、培训费31.6万元、公务接待费6.32万元、工会经费42.12万元、福利费44.2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7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88.8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1.41万元。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7年我委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安排159.69万元。全部为政府采购服务类预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按照哈尔滨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采购。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目前我委机关无公务用车,下属单位因未车改,共有车辆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6辆。无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七、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7年我委部门绩效管理预算,除人员和公用支出以外的百万元以上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共涉及9个项目,资金为809.46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中附表中的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一般公共服务:指发展和改革事务,在公共服务事务及人员管理方面的基本支出。

(三)科学技术:反映各级政府科学技术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城镇社会救济、农村社会救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事务等。 

(五)医疗卫生:反映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六)住房保障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七)“三公”经费:反映单位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反映单位机关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即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等支出。

(九)基本支出(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项目支出(专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工作或特定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附件:1.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2.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3.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4.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表1)(表2)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2017年预算公开附件1-8.xls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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