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发改联〔2018〕62号
市建委:
为明确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哈尔滨市四环路以内和松北区、平房区城市建设规划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项目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综合配套费170元,包括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专项配套费30元,包括供水设施10元、排水设施5元、燃气设施15元(非住宅建设项目燃气设施配套费按日用燃气量每立方米80元收取)。
专项配套费要配套一项,收取一项。不具备专项配套设施的,经专业部门认定后,暂不收取,待专项配套设施完善时再行收取。
二、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路灯、消防、供热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三、管理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