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1.落实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2017年6月7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规〔2017〕26号),提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信用政策法规体系,努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体系,全面打造“信用哈尔滨”。
2.是我市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意见》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特别是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腐败、创新监管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3.是解决招标投标监管中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践中,时常发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存着普遍性,这些不良行为如果任其发展,将直接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市发改委商有关部门、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
二、主要内容及内容解释
本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行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主要是按照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依法依规运用约束手段,将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机制作为推进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的主要方面,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不守诚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水平,推动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主要是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部门联动、惩戒失信。
第三部分,实行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主要包括强化责任分工、规范受理程序、实行目录管理、查处不良行为、强化查处结果有效应用、强化责任追究六个方面。
在责任分工方面,明确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在受理程序方面,明确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工作应按照调查、认定、处理、记录、公示等程序实施。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实行公示制度。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除在行政监督部门门户网站(信息平台)公示外,还应当在“信用哈尔滨”网站上同步进行公示。
在目录管理方面,提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实行目录管理。对存在目录内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在查处不良行为方面,提出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进行公示等查处方式。
在强化查处结果有效应用方面,提出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发现问题产生根源的分析,坚持惩防并重、标本兼治,注重从制度上查找漏洞,不断提升查处结果综合运用水平。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被公示的,对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理。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公示期满后,相关记录由公示机关长期保存。
在强化责任追究方面,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意见由市发改委牵头制订,各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杨宣伟(大项目稽察办副主任) 84664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