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23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为0.54元/度,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该政策今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通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我市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0.54元/度。
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执行,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通知》要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来源: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