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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1-24     浏览次数:次     来源:办公室


 

哈发改价费〔2017〕364号

 

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鉴于《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哈发改价费〔2016〕297号)文件一年试行期限已到,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价格〔2014〕31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为0.54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

三、电动汽车充电电价

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执行。

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哈发改价费〔2016〕297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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