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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大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8-07-18     浏览次数:次     来源:办公室

哈发改价审〔2018〕91号

 


哈尔滨市城安停车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6〕65号)、365bet滚球投注《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发改价费〔2016〕350号)文件规定,依据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经研究,现就你单位经营的南通大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基本情况

停车场名称:南通大街停车场,管价方式:政府定价,编号:03-0107-SN-24,地址:南通大街文化公园门前,场地位置: 人行道,准停车型:小型车,场地面积:300㎡,泊位数:24个。

二、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白天时段(8:00-20:00)实行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计时收费基础时段15分钟内免费停车,15分钟至1小时收费7元/台,超过1小时的,每30分钟加收3元,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价;夜间时段(20:00时-次日8:00时)实行免费停车。

(二)对于长期停放机动车的用户,服务收费标准由你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签订机动车停放服务合同,可按月、季、年计收。

     对于下肢残疾人代步车免收停车费等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收费,须使用税务票据。停车场须按照本批复文件内容制作停车场收费公示牌,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未发生经营状况变更或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等情况,只需前置要件合规,则长期有效;经营状况变更或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需重新申报。哈发改价审〔2018〕73号同时废止。

五、有关其他规定严格按《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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